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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最近,南京大学纪委、监察处在全校范围内转发并要求各院系、部处认真组织学习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令,此令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19号令对“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此令对处分设定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五个层级。在“小金库”款项使用上,对给予处分的规定是: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其他类似行为的;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第19号令特别强调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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