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0日出版  总第 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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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03 期 2005-12-10
我校颁布《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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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使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章可循,稳定和壮大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加强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能力,日前,《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试行)》(南字发[2005]210号文)正式颁布。这是依据今年五月发布了《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形成的。《条例》对我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利益分配做了规定。

  《条例》突出了对研发人员的激励作用。由于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需要研发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条例》规定技术股权的70%由研发人员所有。针对专利战略实施以来我校专利申请数量的飞速增长,而专利转化几乎仍在原地踏步的情况,《条例》将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收益的70%分配给研发人员。同时,为加快专利的转化速度,《条例》特别规定:专利自申请日起2年内实现的转让和许可收益,学校和院系享有的另30%收益将全部用于奖励研发人员;专利自申请日2年以上、4年以内实现的转让和许可收益,学校和院系收益的50%部分用于奖励研发人员。

  原始性创新是我校的科研特色,我校有大量原创性高水平研究成果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成效。在专利战略已对国际申请(PCT申请)进行支持的基础上,为奖励具有国际市场的专利技术,《条例》规定在国海**家利的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全部奖励给研发人员,促进我校在国际科技和经济合作领域的作用,扩大我校的国际影响,促使我校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交流。

  为吸引社会中介服务力量为我校的成果转化工作,《条例》首次明确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并由成果转化中心统一管理相关事宜。(杨思军  李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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