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0日出版  总第 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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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56 期 2011-09-20
典型案例与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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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某高校毕业生小张签约上海某软件公司。他签了就业协议中学生本人需要签署的部分后,将协议书邮寄给该上海公司,公司签发后邮回给他。拿到协议书时,他发懵了,邮回的协议书约定栏中写有:“应届毕业生进入公司前需要进行技术、外语、心理健康的测试和检查,如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则本协议自行取消。”小张没有想到就业协议书中会出现这样的内容,并且他也很难接受这个条款。他连忙打电话给公司,结果公司认为这是他们的招聘流程,不愿取消这个条款。
  小张最后只能选择解除就业协议,为了解约他亲自从北京跑到上海,在这个过程中花费很多精力、时间和财力。小张这种情况可以避免吗?在签署就业协议过程中他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专家解读:对于一份“协议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注意在平等协商、权利义务对等的情况下签约。签约前毕业生要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如企业规模、企业文化、薪酬待遇、管理方式等。同时还要关注将来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的合同期限、薪酬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等。毕业生要向招聘人员索要劳动合同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报到后发生纠纷,遭受很大损失。
  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要事先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将约定好的内容全部写进就业协议书中,以便约束和保护双方。协议书需各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任何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协议书一般需当面签署(这是最保险的做法),当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当面签署的,如本例中两地路途遥远,毕业生不愿亲自跑过去签约时更需谨慎,一定要事先沟通签约的各个细节,比如确定签约协议的时间、流程、内容等等。
  案例二:毕业生王某与一家单位经面试达成就业意向,双方同意签订就业协议,王某为图方便,请求学校先在空白的就业协议上加盖同意公章,然后自己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手持协议到用人单位签约。单位人事部以单位内勤请假在家为由,要求王某将学校已盖章、其本人已签字的空白就业协议留在单位,要王某第二天来取。第二天王某去取就业协议时,他目瞪口呆,原来该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增加了若干不利于王某的条款,而此时学校、单位、王某均已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专家解读:一般而言,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是毕业生向学校领取就业协议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然后将就业协议送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学校盖章是就业协议签订的最后环节。但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本人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后,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签约。而个别用人单位利用最后签约的时机,在就业协议书上另增有损毕业生权益的其它条款后再签字盖章,待毕业生和学校知晓时,因协议已生效,一旦发生纠纷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定要当面签署,看清就业协议书的内容,特别要注意可以自由协商的空白条款、补充条款以及违约条款。
  案例三:毕业生张某想继续升学深造,于是在毕业当年报考了研究生。1月份参加研究生考试后,结果要到4月份出来,因此张某又不敢放弃找单位的机会。2月下旬校园招聘会后,张某参加了某单位面试并被告知同意录用,张某如实告诉了单位自己考研的情况,用人单位表示理解,于是双方在就业协议中约定:如张某考上研究生,该协议解除。后张某考取研究生,他与单位的就业协议按约解除。
  专家解读:对就业协议的解除条件可作事先约定。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是很如愿,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签约后再选择其它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在考研、准备出国过程中难以取舍,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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