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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 号),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年6月(或12月)向学院提交材料―――学院审核盖章―――财务处审核盖章―――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上报全国资助中心―――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并拨付资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办理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金发放。
三、发放方式
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截止2017年9月,南京大学获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有近70名。
南京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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