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0日出版  总第 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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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40 期 2003-09-20
法治国家的原则――建设现代化社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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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蒋校长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一
    我衷心感谢贵校授予我名誉博士学位,我为能获得这一荣誉感到骄傲,也愿将其视为中德两国间极为融洽的关系的体现。
我们赞叹中国,赞叹其古老的文化和五千年悠久的历史。中国的先哲孔子在德国也广为人知。时至今日,他的至理名言依然能给人深刻的启迪。孔子的一位学生曾询问何谓“好的”执政之道,孔子回答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回答另一位学生时,孔子又说:“居之无倦。行之以忠。”
如果综括这两个回答,那么按照对法律的认识,德国人或许可以将其理解为是执政者依法治国的一种告诫,其所遵循的应当首先是法治国家的原则。而法治国家、人权以及中德两国就这些问题展开的对话,正是我今天想和诸位探讨的话题。
                                                        二 
    令我深感荣幸的是,能在这里,在南京大学这所中国最重要的大学之一作演讲。贵校因杰出的科学水平而享有极佳的声誉。
我特意选择在贵校进行演讲。这其中的特殊原因,不言而喻,是德中法学研究所,当然也与我演讲的题目有关。研究所存在的本身以及双方合作已初结硕果的事实,形象地体现了德中两国在法律问题上交流的状况。
而这初结的“硕果”,首先是今天在座的各位:中国杰出的年轻法学家、各位从事德国法律研究与对比的教师和同学。贵所的毕业生今后将作为德中法律思想的传播者活跃于中国政府部门、法律界和经济界的领导岗位。你们将为在我们两国的法律文化间搭起一座充满活力的桥梁作出贡献。
                                                        三
    德中法学研究所是南京大学和哥廷根大学之间的合作项目。这两所大学法律系间伙伴关系的建立可追溯到1984年。法学研究所启动于1989年,初始阶段定向于经济法研究。而后,在发展过程中,研究所亦向其它法律领域拓展。随着2001年行政法专业的设立,贵所目前也加强了对公法问题的研究。
    贵所是德中两国在法律方面成功合作的范例之一。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则是近四年来被称为“法治国家对话”的交流。
1999年11月联邦总理格哈特・施罗德和当时的中国总理朱�基商定,两国就法治国家问题展开广泛的对话。
    根据2000年达成的协议,开展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对话应“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精神”,且“从各自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求出发”。目标是确保“人民依法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交流首先在具体商定的法律领域展开,包括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劳动和社会福利法以及保护公民权利、征治经济犯罪和腐败的法律和法规。按照双方协议,交流的领域可以拓宽,也可以扩大到诸如人权这样一些重要和敏感的议题。
                                                        四
    那么法治国家对话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何呢?具有突出地位的显然是每年举办的研讨会:2002年6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一次研讨会,主题是“依法行政与个人权利保护”,2001年10月在柏林举行了第二次研讨会,主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动的法律框架”。下一次研讨会将于今年11月再次在柏林举行。
                                                        五
    以上我引述了两国协议中的内容,介绍了执行中的项目,现在请允许我在更为宽广的背景下来审视我们双方的合作:
中德两国历来就有着十分融洽和友好的关系。早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中国对欧洲、尤其对我们德国人就有着极大的魅力,吸引着科学家、哲学家、商旅及从事科学考察的学者旅行家。
    与此相比,我们两国间的政治关系还相当年轻,这主要是因社会制度的不同。但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关系,发展趋势极佳,而且是建立在十分广阔的基础之上的。
    不言而喻,将两国关系不断推向前进的一大动力是我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中国的经济发展显示出了令人惊叹的活力。明显改善这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中所有公民的生活条件,是中国领导层制定的政治目标。这个目标针对的不仅是东部大城市,而且包括广大的农村地区。
    我们在德国怀着极高的敬意关注着中国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在二、三十年前,恐怕谁也不敢预言,中国会经历这样的发展进程,会在各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取得今天业已取得的巨大成果。
    中国在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中国就此承诺,在国家间经济往来中承认国际法律原则,而这也势必触及到其国内法律制度的广泛领域。
    中国的改革步骤也涉及到联合国的两个人权公约。中国签署并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有待批准。德国支持中国为在国内实施这两个联合国公约所采取的改革措施。
    而这些进展皆应归功于中国政策从根本上的重新定位,我只能说,这是明智之举。任何一种国家权力要想成功,要想实现民富国昌,离不开民众的信任及其对国家的根本赞同。
    请允许我再一次引用孔子的话。在回答何谓“好的”执政之道时,孔子指出了三件事情:“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倘若不得已而须放弃其中的一件或两件事情时,那么应放弃粮食和兵器,因为――孔子是这样说的:“民无信不立。”正因为此,德国在世界范围内提倡民主、法治国家和人权。也正因为此,我们鼓励和支持一切走这条路的国家。
                                                        六
    中国的成文法业已为此打下了若干基础:中国的宪法中包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且在内容上完全可以同西欧或国际人权目录相比拟:言论与出版自由、集会与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5和36条〕――所有这些以及更多的内容在宪法中均有阐述。
    在中国的宪法中,无论是描述自由和权利还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采用的均是相对抽象的法律概念,这是可以理解的。为了避免两者互为矛盾,并赋予其真正的生命,必须对这些自由和权利以及应尽义务的内容给以更为精确的界定。关键在于实现一种均衡,既要使自由和义务的核心得以保留,又要在两者之间进行调节。这样就能使人们产生安全感,增强他们的信任。
    这种旨在保障自由的均衡必须经由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方面通过使宪法具体化的法律和法规,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的适用。
                                                        七
    在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全国人大在1999年3月对宪法进行了修定,并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原则写入了国家大法。
    从那时起,已有数百条法律和法规得到了修定。中国公民的生活条件及其与行政部门的关系日渐得到了法律的规范。法律范畴内裁量义务的原则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极大进步。中国法学界正着手对法律概念作更为精确的界定。2002年第一次有数万名中国法官应试。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使用自己的权利,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有这一切均显示出了一种观念的重要转变。
                                                        八
    请允许我作出这样的结论:法治国家对话不是纸上谈兵,中国对此十分重视。某些先进的法律标准,某些改革设想业已在德中法制国家对话中 得到了探讨。对话把我们联系在一起,我们对中德两国间的对话能力感到自豪。
    正因为我们的关系,我们的对话进展得如此顺利,如此充满信任,就象在老朋友之间,所以我们认为,彼此间也应就不同的看法坦城交流。
    而中国政府知道,在我们看来法治国家和人权的主题,二者是密不可分的。这是我们根据自己沉痛的历史教训得出的信念。
    如果我们认为,某些个人或者少数群体未能得到按照我们对法治国家和人权的理解所应获得的待遇,那么我们会一再明确表明我们的态度。我们愿意在对话中进行交流。
    而我们选择对话,也是因为
    ――尊重两国不同的政治、历史和社会发展,
    ――坚信中国正前进在加强民主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大道上。
    而我们这样做,只会更加改善我们之间的友好关系。我们也同样希望我们的朋友,向我们提出建议,坦陈他们的看法。
                                                        九
    此外,我们也不应该忽略各国不同的发展和历史。有些国家虽然认同法治国家以及自由和权利,然而却还承背着以往社会制度遗留下来的负荷,摆脱这些负荷需要时间,需要耐心和支持。
    尽管我们深知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尽管我们愿意充分理解一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但是我们仍然坚定地认为,人权是普遍的原则,应当在世界范围得到遵循。
    如果事关个人的根本权利,事关生命与自由,事关保护不受刑讯、不被肆意剥夺自由、免遭歧视,如果事关这些使人得以“直立而行”的先决条件,那么在基本态度上就不能有任何妥协,任何回旋的空间。
    而在政治上的自由方面,目标同样是毋庸置疑的,问题只是选择何种途径,采取哪些步骤,以什么样的速度来实现而已。
                                                        十
    女士们,先生们,我支持中国在继续改革的进程中不断加强法治国家、自由和民主建设的力度,保证公民于经济领域之外在日常生活中亦能充分发挥其个性。中国将不仅因此赢得国际社会的承认,而且能成功地实现国家的发展,加深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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