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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学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委托于10月24日召开了“科学基金监督工作研讨会”。会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总监察长Christine C.Boesz女士介绍了美国基金会总监察长办公室的职责及目前基金会正在探索实施的一项旨在保障科学研究诚实性的“法令遵守方案”(Compliance Program)。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制度
美国总监察长职位是根据1978年《总监察长法》设立,共由58位总监察长负责对联邦机构的项目和运作实施审计和监督。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职位是其中之一,由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NSB)主席任命,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力,每年需向总统和国会报告两次。
美国基金会总监察长公室(NSF-OIG)由律师、审计人员、科学家、犯罪调查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通过基本的原则来支持科学文化建设,审计基金会的经费运行,预防和发现欺诈、浪费和滥用,促进基金会项目和管理经济、有效、高效地运作,敦促科学研究履行相关责任,升调查科学活动中的不端行为事件。
“法令遵守方案”ABC
目前美国基金会正在实施的“法令遵守方案”(Compliance Program)是为预防和发现犯罪行为而设立。该方案引导并鼓励科研相关人员的行为符合道德与法律规范,并致力于建立起一种长效机制以保证各级组织都能够遵守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要成功实施一项法令遵守方案需多方合作,包括政府机构官员(如NSF-OIG、NSF学部项目管理者等)、院校的行政管理与财务工作者以及各级研究人员。
法令遵守方案要求所有院校具备财务与行政机制以方便对项目及员工进行管理,并创造有利于员工诚实协作的氛围;项目申请单位则必须在此基础上保障其行为符合各项条款。各院校都必须对在研项目做好监督工作。对研究人员而言,由于美国基金会项目竞争十分激烈,项目申请者必须了解、遵守各项制度,其计划书必须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与一定影响,并且拥有准确的数据,符合道德规范与正确的引文规范;已获得资助者其在研阶段必须履行研究职能,保证其本人及项目组成员遵守相应法令及合作协议,并且对于各项开支进行审慎的管理。尤为重要的是研究活动必须具有诚实性,不允许伪造、篡改及剽窃等行为发生,美国基金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操作中的关键风险领域
保障研究的诚实性需要关注行政、财务与研究管理这几个风险领域的责任。行政管理方面易出问题的领域涉及到利益冲突(尤其是在一个弱势的政策与管理环境下),关于知识产权的专利泄密,工作时间与真正付出的努力不成比例,工作环境是否远离毒品及是否遵守劳动法,科学研究不端行为处理等;财务管理方面的风险领域涉及合同者与分包者、开销承担、收入(如会费)、预算调整、未支出经费、设备清单与价值、不合理花费等:研究管理的风险领域牵涉到科学伦理问题,包括以人为受试者的研究、动物福利等,同时涉及科学研究应当履行的相关责任问题,包括数据与样例共享、生物安全、环境许可、采集许可、放射性安全、进展报告与结题报告的提交,对以作用剂、毒素、人、动物或植物为媒介的可能恐怖行径的准备,雇员不能够履行研究职能等方面。
总的来说,不存在独立的至高无上的监督,每一层监督都受到相应监督的制约。“法令遵守方案”的目的便在于提供独立于行政、财务与研究管理之外的保障诚实研究的监督,其监督不干扰科学研究,并且鼓励及时的改正措施。该方案的实施是基于美国裁决委员会制定的裁决指导方针之上,重要性不可小觑。在美国,当某单位成员于其雇佣期产生不法行为时,即使该单位规章对此行为有所规范,或者该单位付出较大努力来预防犯罪,该单位也可能被裁定有罪。因此,一个有效的法令遵守方案可以减少刑罚(主要是金钱方面)最高达95%。
“法令遵守方案”的七种武器
一个有效的法令遵守方案包含七大要素:
1有书面政策和程序来预防与发现科学研究不端行为:
2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与委员会执行监督;
3提供有效的培训与教育机会:
4拓展有效的沟通渠道;
5执行审计与内部监督以发现不当行为与不道德行为(非报复性的内部通报机制十分重要):
6通过激励性的、训诫性的行为保障规章制度的实施:
7对曝光的问题及时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值得一说的是旨在预防不端行为,保障诚实研究的科学教育活动,其焦点在于加强人员及其态度的诚实性。研究人员应当学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量身定做以减少风险。将科学教育与科学研究统一起来则要求为管理人员、研究人员、研究支持人员及监督人员提供培训,而监督机制(如法令遵守方案委员会)本身的诚实性也很重要,其工作应予以记录并存案备察。
法令遵守方案的执行已在美国产生一定效果,某些资助项目由此被中止或终止,一些民事、刑事犯罪行为被揭露,某些研究人员的资助资格被短期或长期剥夺,一些单位或个人受到罚款或处罚等等。另一方面,该方案的执行也导致了一些整改措施与法令遵守计划的出炉。总之,一个良好的法令遵守方案有利于降低风险,引导决策。
对于科学研究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总监察长室的调查专家Kenneth L. Busch博士在会上对近期受理的五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这几个案例分别涉及研究人员合作关系的破裂,年青科学家面临的压力,伪造与篡改,侵犯知识产权,将不端行为归罪于计算机等问题,每一个案例都表现出科学研究不端行为的不同方面,也产生了相应的不同结果。
总监察长室的调查具体分为二个阶段:对不端行为的初步界定、质询与凋研阶段、结论与判决阶段。一旦不端行为被举报至总监察长室,则先由其下发到被调查者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保护单位利益。而对于单位做出的结论,总监察长室经过研究可采纳也可不予采纳,同时总监察长室向基金会提出对此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由基金会做出最后决定并采取措施保护美国的联邦利益。
Busch博士强调,总监察长室在调查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各科研院所有各自独立的方针政策与办事程序,并非所有牵涉道德问题的事件都属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范畴。许多争论的焦点在于事件的环节上,而环节所产生的问题很多是因单位的方针政策未经测试之故。
Boesz总监察长指出,诚实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当任何人对某个不端行为或影响经济与效率的事件有所了解或怀疑时,都必须向美国基金会总监察长办公室反映。总之,良好的成果来自于良好的环节,而良好的环节则来自于良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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