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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上午,南京大学举行钓鱼岛问题座谈会。来自历史学、法学、国际关系、经济贸易、文献情报学等学科领域的10多位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就中日领土争端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多角度探索解决钓鱼岛问题的途径。会议由副校长杨忠主持,党委书记洪银兴出席会议并讲话。
中华国民史研究中心主任张宪文教授直言,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友好邻邦,有两千多年的友好交往史。可是近百多年来,日本屡屡主动制造事端,挑起两次侵华战争,并占领中国大片国土,割据台湾,培植了两大傀儡政权,制造了一系列的暴行。日本从未真正认识给中国和亚洲人民造成的沉重灾难。近来,日本针对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再次挑起事端,宣布由国家购买钓鱼岛,导致中日关系急剧恶化,使两国关系达到1972年恢复邦交四十年来最紧张、最严重的阶段。在当前形势下,中国政府不能后退,在钓鱼岛主权认识上必须坚持原则,在坚决打击日本右翼势力基础上,在坚决反对美国纵容或幕后支持基础上,在坚守钓鱼岛争端底线“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基础上,寻求有理、有利、有节解决中日争端的政策和手段。第一,不能诉诸武力;第二,长期僵持,不仅对日本经济不利,对中国也会造成较为严重损失;第三,不仅要求民众以理性态度表达爱国诉求,我国政府也应讲求斗争策略,一方面要争取日本广大民众改变对华不友善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要争取国际上对中国的支持。
边疆海疆问题专家刘迎胜教授经过大量实证研究,提出明清中国与琉球王国的传统分界是“黑水沟”(或称琉球大洋),为“钓鱼岛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增加了新证据。他介绍说,我国东海的主要部分的底土为东亚大陆的自然延伸,海水深度与琉球周围有明显区别。经台湾东侧、琉球海沟北上的“黑潮”(Kuroshio Current)在我国史籍中称为“落�”,流经在钓鱼诸岛以东时,因海床突然加深而使海水颜色变为深蓝,因此我国传统上将位于赤尾屿与古米山之间的海区称为“黑水沟”,或简称为“沟”,有时又讹写为“郊”。由于“落�”海水汹涌,行船人至此无不胆战心惊,木质船在这里桅折舵毁的海难时有发生,所以成为中琉之间的自然海洋界限。我国明清文献中关于这一点有明确记载。对照相关史料可以看出,所谓 “黑水沟”,即“分水洋”,地处赤尾屿与姑米山之间,而这里正是琉球海沟。使臣们所见之“黑水”,即“黑潮”。明代史料多次提到,明水师追剿倭寇时,曾抵“琉球大洋”,此名称明清皆用,亦指琉球海沟。这里自古就是明清中国与琉球王国的海上分界。
刘迎胜强调,在西方的海权在世界上传布以前,中国人已经具有海洋意识,并一直保持中国与琉球在东海分界于琉球海沟的意识。当今在中日钓鱼岛之争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海岛的归属,还应了解,明清中国所辖海域直至钓鱼岛列屿以东的琉球海沟的事实。此海沟以西,称“闽海”,其中所有岛屿均为中国属地。
信息管理学院沈固朝教授介绍了可证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相关史料,着重推荐了三本书:一是傅角今、郑励俭所著《琉球地理�略》(内政部方域丛书)(1948)。傅时任民国政府内政部方域司司长,该书中第七章“中琉之历史关系”、第八章“日本侵琉史略及今后琉球归属问题”可提供一些背景情况。二是吴天颖所著《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该书针对奥原敏雄等一些日本学者的著述,详述了中国人民是如何原始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列屿,用丰富的资料驳斥了日本的根据,史料不少,论述有据,图文并茂。如书中记录,现存最早记有钓鱼岛等岛名的航海指南《顺风相送》,藏于牛津大学波德林图书馆(Bodleian Library Ox-ford),誊清抄本,封底有收藏者1637年所写题记,在“福建往琉球”条下,首次出现钓鱼屿、赤坎屿与赤屿(赤尾屿)的名称。三是邱宏达所著《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台湾商务,2004)。邱宏达是著名国际法专家,在台湾和国际上很有影响。书中第二、三四章专门论述了琉球问题和钓鱼岛问题,资料丰富。
一直关注“中日历史遗留问题”的历史系张生教授认为,诸多历史考证材料可以证明,中国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最早管辖钓鱼岛群岛。实际上,过去日本多种文献将钓鱼岛界定为中国土地。如林子平1785年之《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即将钓鱼岛和琉球分开标识,而与福建等同一颜色。早在甲午战争前,日本就秘密调查钓鱼岛,企图将其作为无主地纳入日本,调查的结果,却“未必与清国无关”。故日方现在是故意淡化基于时间和时效等历史因素来讨论钓鱼岛问题。
张生认为,钓鱼岛问题属于“中日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部分,所谓“中日历史遗留问题”,指中日间因战争引起、迄今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经常引发两国争议的问题,包括钓鱼岛、南京大屠杀、细菌战、“慰安妇”、化学战(毒气战)、强制劳工、无差别轰炸、教科书等诸多问题。钓鱼岛问题的解决方式和结果,对上述问题具有重大示范性影响,不可等闲视之。《旧金山和约》忽视中方权利,中方不予认可。但就是这样的有重大缺陷的条约,日本亦思突破。可见,钓鱼岛问题并不是孤立问题,其合理解决,关乎东亚和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国际关系专家朱瀛泉教授针对钓鱼岛问题的当前形势,认为中方可以利用这次机会化被动为主动,并从政治和外交政策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法学院李斌副教授解读了国际法领域对岛屿主权归属相关的条文规定,分析了中方以法律手段应对钓鱼岛问题的可能性和策略途径。他认为,尽管在是否将中日钓鱼岛争端诉诸国际司法机构的问题上仍应慎之又慎,但尽早作好解决钓鱼岛争端的充分法律准备,为妥善解决钓鱼岛争端提供全面法律支撑已是当务之急。首先,要针对中日钓鱼岛争端的主要法律争点,积极收集富有法律价值的证据。其次,要积极完善国内海洋立法。除了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条文外,更要加强对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加强对相关国际司法判例尤其是国际法院有关领土争端判例的研究,为钓鱼岛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法律运用提供人才和理论支撑。
法学院青年教师张华博士在发言中分析了日本“国有化”钓鱼岛的法律风险,认为中国政府的反制措施有理、有利、有节,体现出鲜明的“国际法导向”。在对钓鱼岛争端解决的前瞻性思考中,他提出,首先,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应为基本原则。在武力被《联合国宪章》明令禁止的时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应为大势所趋。当然,不排除在日本首先使用武力的情况下,中国可以行使必要和其相称的自卫措施。其次,司法解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中国在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条约依据,因此日本方面妄图以“有效控制原则”取代中国对钓鱼岛的固有主权无法成立。不过,考虑到国际法院在司法解释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诸如条约的效力、关键日期、时际法原则、禁止反言、默许、有效控制等问题,都有可能得出异于事实的结论。因此,中国在没有做好充分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的情况下,应暂时避免交由国际法院解决,避免国际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让日本“混水摸鱼”。第三,外交方式解决应为可行之道。在谈判和磋商解决钓鱼岛问题时,中国应首先明确外交解决的目标,究竟是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钓鱼岛主权问题,抑或仍然坚持以往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从近期的中日关系局势来看,恐怕这两种目标在短期内都无法实现。因此,通过外交方式解决钓鱼岛争端应当有“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其间中国不妨首先明确钓鱼岛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也许可以一定程度地降低日本对钓鱼岛主权问题的敏感性,从而有利于进一步通过谈判解决争端。
商学院于津平、李晓春教授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衰退、右翼势力抬头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从国家发展战略和全局利益出发,提出可采取相对应的经济手段来应对钓鱼岛争端。
于津平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领土问题上,中国不能退让,对日本的购岛行为采取有力的反制措施合情合理。问题的关键是中国应当选择怎样的战略维护领土主权,首先,要从中国发展战略和全局利益出发处理钓鱼岛问题。保持中国经济和军事实力稳固提高的国家发展战略不应改变。其次,采取针锋相对的战略应对日本的挑战。第三,避免做出过激行为,即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武装冲突,也应尽可能控制在局部范围。第四,通过经济手段施压。虽然经济手段对两国均会带来较大的代价,但日本付出的代价会更大。经济施压手段的强度要与日本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纠偏力度和方向相对应。第五,在外交上,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政治地位要远大于日本,我们要利用好这一优势。中国利用外交争取世界大国支持存在空间。
李晓春认为,从现实的角度看问题,搁置争议是解决此次危机最为实际的目标。要实现搁置争议化解危机,以日本国内出现搁置争议的呼声和压力为上策。这就需要我们对日本经济界做好分化工作。他不赞成“经济制裁”,因为经济大国间的经济制裁可能是两败俱伤。2001年我们的GDP超过日本约1.4万亿美元,但人均GDP还远不如日本(日本人均GDP约为中国的8.5倍),再者,如果从GNP的角度去看日本经济,它的规模是其GDP的2.8倍,远超中国GNP。在国家的软硬实力上还有许多不足的时候,很难想象经济制裁的效果。
李晓春提出,我们要将那些既为石原买岛捐款、又要赚取中国市场的利益的右翼企业与大多数企业区别开来,给予经济制裁,另外,我们还可以适度增加对在华日企财务检查、政务检查、消防检查、环境检查等的频度,增加日本贸易的时间成本等等,使在华日企处于我们有礼有节的“低烈度压力”之下。所谓“低烈度压力”,就是既使在华日企受到压力,还要力争他们不撤资,这就是“低烈度压力”的尺度。这样的压力会增加日企心理成本,而它却来源于日本政府的错误举动,时间一长,就能增加日本企业对日本政府的不满。
洪银兴书记做总结讲话。他指出,与会专家学者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对钓鱼岛问题进行的研究,发挥了南京大学作为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多学科优势,也体现了南大学人为国分忧、为国解难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开展有利于加深大家对“钓鱼岛问题”的认识,尤其是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为解决钓鱼岛问题提供了新证据、新思路、新对策,意义重大。他建议,这次座谈会上的内容形成学术研究成果,结集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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