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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一、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医疗互助的作用,同时为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特成立南京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互助金,成立南京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管理小组。
二、互助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互助金的筹集和使用旨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校教职工自身保健和自我保障意识,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和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会 员
三、南京大学教职工加入本互助会遵循自愿的原则,学校事业在编的教职工进校起薪后可自动成为会员。离退休人员和学校自筹自支单位中已参加公费医疗的企业在编人员则应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期交纳互助金后成为会员。
四、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人民币20元。
(一)事业在编的教职工和自愿参加的离退休人员的互助金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学校自筹自支单位的在编人员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在每月10日前将本月的互助金集中收交到财务处;
(二)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者同时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退还。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重新入会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三)原来未参加本会的教职工,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自2003年1月1日实施《南京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以来的所有互助金金额(2003年1月之后新进校的教职工则须补交自进校之月以来的所有互助金金额),并在申请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四)因公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互助金的教职工在补齐停交的互助金之后的次月起即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五)新聘、新进人员自起薪次月起即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互助金来源和管理
五、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适当给予一定拨款;
(三)社会的资助和捐赠;
(四)互助金增值和积累。
六、互助金由互助会管理小组委托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七、由学校工会、医院、财务处、人力资源处、离退休工作处、纪委办公室、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互助会管理小组,校工会主席任组长,校医院院长、财务处处长任副组长。
八、互助会管理小组职责:
(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研究并提出互助会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二)掌握互助金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2月份的下半月(如遇放假顺延)审批患大病会员的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一年结算一次。因病去世的会员由其家属申请后立即办理,特殊情况由互助会管理小组研究决定。
九、互助会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十、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受理会员医疗互助的申请,并提交互助会管理小组审批;
(三)负责互助金的使用管理,并向互助会管理小组报告每年的使用情况;
(四)完成互助会管理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金管理小组负责每年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互助金使用情况。
十二、学校人力资源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要及时提供各类人员的互助金收交情况。
互助金申请程序
及补助标准和范围
十三、申请互助金补助的会员,应持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凭据(外出就诊需持转院证明)、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或退休证)到互助会管理小组办公室办理申请补助手续,经办公室提交互助金管理小组审批后发放。
十四、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医疗补助。每年(含跨自然年度)因病住院的会员,以及门诊治疗的癌症、肾透析、脏器移植的病人,个人自付的医疗费(不含通过其它途径已解决的医疗费用)满4000元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10000元及以下补助20%;
(二)10000-2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30%;
(三)20000元-3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35%;
(四)30000元-5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40%;
(五)5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45%;
(六)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50000元;
(七)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5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会员,补助金额增加10%,10年以上未申请补助的会员,补助金额增加15%。
十五、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二)未经校医院转诊擅自在外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国家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免疫制剂、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四)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美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附 则
十六、本办法(修订稿)实施前发生的费用按照原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十七、本办法(修订稿)由南京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修订稿)经南京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通过,由学校颁布实施,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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