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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孟凯韬对现行评价体制进行了剖析。他认为,首先,不论评定职称和学位还是遴选研究生导师,抑或是评审科研项目和成果,几乎无不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就无记名投票这种方式而言,它仅适用于表示个人或群体的态度或意愿,属于自由范畴,因而不必负个人责任。然而,作为评价主体,是代表组织执行公务,当以评价内容为根据、以科学理论和实践为准绳,而不得夹杂个人意愿,因而和当法官办案一样,应当负个人责任。即使采取投票方式,也应当署名,并且应当签署具体意见。其次,不论上述评价的哪一种,评审者都是以“同行专家”的面貌出现的。“同行评议”本旨在把科学家的集体智慧和力量调动起来以形成正确判断,但久而久之逐渐暴露出它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学术界的权威主义,破坏了科学的民主气氛。真正的“同行评议”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同行专家务 必存在,而所谓“同行”,应是就所评项目的知识背景而言,而不能囿于传统的学科划分。如果从事传统学科研究,同行专家也许还可以找到;但若开创新的研究领域或者从事交叉科学研究――特别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何同行专家之有?何以对它作出正确评价?实际上往往是“假内行”评“内行”的工作。
评审工作不透明、评审程序不完善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在法律上,不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判决都可以提出上诉,并且有受理上诉的机构。学术评价则不然。现在实际上只有评审者进行评价的自由,而无被评审者或所评项目的完成者进行反驳的自由。群众也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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